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