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世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3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世興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上衣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年8月21日至104年8月20日止,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迪士尼商標上衣1件,經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委任之鑑定人為鑑定後,確認係侵害該公司所登記註冊商標權之仿冒品無訛,此有博仲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委任書各1紙附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之前述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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