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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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581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