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彰化縣伸港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俊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智翔 等六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24萬2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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