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巧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7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圖樣商標黑色菱格紋皮夾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4745號被告林巧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仿冒商標「CHANEL」之雙C黑色菱格紋皮夾1只(102保字第1296號),為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745號處分緩起訴並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圖樣商標黑色菱格紋皮夾1只,係被告所有供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定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埔心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露天拍賣網頁資料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至2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