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 莊欽旗 被告 高通明
江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裁定移送前來,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04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已就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尚未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稱因竊佔等案件經第一審法院論罪科刑,現已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判決確定乙節,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本件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前揭意旨,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游峻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