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9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武燕琳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第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明知告訴人丁○○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下半年,發起設立之中華民國中外語文科技促進會(下稱語文促進會)之實質目的,在於從事語文、資源回收等科技研發後,將研發結果投入巿場營利,且認將有利可圖,遂同意以「贊助」之名義,出資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擔任該促進會之發起人。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起,陸續經告訴人丁○○以剪報、「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工程計劃」「中華民國中外語文科技促進會關於垃圾灰渣之研究」鼓吹後,再同意另以一百五十萬元,投資丁○○於九十年八月三日申請設立之弘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德公司),並擔任董事一職,之後並多次參與弘德公司股東會及投標營運,被告為支持告訴人丁○○經營語文促進會及弘德公司,自八十九年九月起,以標會及持續為告訴人丁○○及其女即告訴人丙○○墊付會款,將三百六十八萬元貸予告訴人丁○○。被告見弘德公司獲利不如預期,為取回其出資及借貸告訴人丁○○之款項,且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訴追,竟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具狀以告訴人 曾錫隆 、甲○○(原名 明性忠 ,現改名乙○○)及丙○○分別以上揭設立語文促進會、弘德公司及會款借貸為詐術,向其詐財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告訴人曾錫隆、甲○○(亦為弘德公司股東)等人提出詐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九一三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據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五一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以被告涉犯誣告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出資語文促進會及弘德公司前,均知出資之目的一節,此有告訴人曾錫隆之指訴及語文促進會發起人名冊可憑,而證人即弘德公司出資人乙○○之證稱:弘德公司初設立在臺中巿五權西路時,其曾多次在弘德公司內見被告詢問弘德公司投資狀況,被告亦曾與告訴人丁○○及其一同前去臺北談弘德公司招標工程之事,又弘德公司先後曾與德國海斯公司談論技術合作之事,亦曾臺中巿、桃園縣環保局洽談,更曾出具一千萬元保證金,參加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工程投標,足證弘德公司實際經營之事實。且就弘德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次、同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六次、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弘德公司變更登記表觀之,被告曾參與上開股東會,且未曾對弘德公司之營運提出質疑,況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告仍擔任弘德公司之董事,豈有可能不知弘德公司經營狀況之理,而弘德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次、同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六次、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上被告簽名佐以偵訊筆錄上被告簽名,兩者簽名明顯出自同一人所為,益證被告參與弘德公司經營之事實。而就告訴人丁○○與被告之筆談紀錄可知,被告明知與告訴人丁○○間之會款,純為民事借貸關係,另就被告與告訴人甲○○間之筆談紀錄可知,被告與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告訴人丁○○會談弘德公司業務,足證被告參與弘德公司經營之事實,另被告經由與告訴人甲○○之筆談談論弘德公司增資之事。足證被告參與弘德公司經營之事實。被告雖於其所提出之告訴狀指訴告訴人丁○○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四日,陸續以「將與德國海斯公司技術合作、「已經與臺北縣環保局談妥承包」...「鶯歌華泰公司要投資二千萬元」、告訴人甲○○以「臺北縣環保局局長曾對曾先生說要公司向外租廠來應急」、「曾先生預定九月二十三日前錢還給各人」等有關弘德公司營運事項向其詐騙財物,然以被告以董事身分實際參與弘德公司營運,被告若對弘德公司之經營有所疑慮,自可以董事身分在行使其權利,然被告自弘德公司成立後,至在九十三年十一月提出告訴前,竟均未對弘德公司或告訴人等人提出質疑,有悖於常情,益證本件被告上揭告訴,實為被告對弘德公司獲利不如其出資時所想,為保障出資所為不實告訴,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 固坦承 具狀告訴告訴人丁○○、丙○○、明性忠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其確係遭告訴人丁○○詐騙,而告訴人丁○○都是用筆談的方式告知,使其不斷提供金錢,會議記錄其雖有簽名,惟被告係喑啞人,開會過程根本聽不到,也沒有翻譯,甚至於是要用筆談,被告都是信賴筆談,開會談論過程他根本聽不到,開會後被告找告訴人丁○○又筆談很多,被告是相信筆談內容,開會情形根本不清楚,開會時只是有傳閱簽名,被告認為如果大家沒有異議就會簽名,所以被告也跟著簽名,其原以為獲利這麼多很高興,所以才會一直付出,告訴人丁○○還不斷謝謝其願意資助,其相信證人才會繼續投資;而告訴人丁○○有跟會,而且在第一、二、三會就將錢標走,而且標的利息都很高,後來都是由其付利息,其因相信告訴人丁○○,沒想到現在會變成這樣子等語。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辯護稱:本件被告訴告訴人丁○○詐欺案件並未偵結,且本件被告並無誣告犯意,且沒有捏造事實,至於告訴告訴人丙○○部分是因為不知道告訴人丁○○有兩個女兒,分不清楚告訴人丙○○或案外人 曾秀卿 ,誤認案外人曾秀卿為被告丙○○,原本是要對案外人曾秀卿提出告訴,但是後來發現有誤會,因此於偵查中即表示對告訴人丙○○部分撤回,另告訴人明性忠部分是因為被告與告訴人明性忠有筆談時,告訴人明性忠明確告知德國海斯公司要召人訓練,被告可以參加,且稱臺北縣環保局長跟曾先生說要先整地,公司預定九月二十三日前還給個人錢,也有寫說告訴丁○○昨天有去臺北縣簽約,被告係喑啞人,溝通語法與一般人不同,其因與告訴人丁○○、明性忠筆談資料內容起疑,方才提出告訴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辯以其係喑啞人,且與告訴人曾錫隆、甲○○透過筆談
方式商談一節,有被告提出之筆談內容及告訴人曾錫隆手書內容計六十九份在卷可參。其中告訴人曾錫隆所載內容「各位股東,並有投資新臺幣一十萬元以上者,新竹大華技術學院無條件給付五十萬元股東權,投資五十萬元可得二百五十萬元股權,因為大華技術學院目前有八千餘位學生,每學期註冊費五萬餘元,對於每一位學生可賺得一萬三千元左右。每一年有二學期可賺錢,約二億元左右。定於在八十七年七月份起接回管理,各股東約在八十七年三月間,重新改組大華學院董事會,對每一位股東有處、好處。明年八十七年三月辦理全省外語能力試驗,每一年二次全省試驗,自國中、高中、大學、專科等在校學生外語能力試驗,每一年可收入約六千餘萬元,屬一無二項業,永遠吃不完。全省分臺北區、臺中區、臺南區、高雄區、花蓮區五區計算,政府將這一切委託我們促進會辦理,目前請大家暫時忍耐為何。」(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四三頁),其中明白記載「可賺錢,約二億元左右」、「對每一位股東有處、好處」、「每一年可收入約六千餘萬元,屬一無二項業,永遠吃不完」等語,其內容均涉侔利之事,準此被告就此認參與該「語文促進會」係有利可圖,以投資營利目的參與,當與常情無違,尚難以該語文促進會名為財團法人並非營利,即認並不可能有謂投資額,而係被告贊助該語文促進會。
㈡再者,就有關經營事宜告訴人丁○○多次致書及與被告筆談
談論有關投資、籌款,對被告欠款請求寬限、將來可獲利、另有投資事項在處理、與政府機關交涉、支出紅包等事宜。其中諸如:「德男你好:今特向你說明,免得你誤會或其他想法,故因政府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起,對政府什麼樣工程或是物品,而如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定應經電視聲明廣告網站,並於公開方式招標,一定需付承包工程等之保證金,所以我將所有互助會標得及想辦法籌備保證金三千萬元,我非欠債或賭而標會,請放心,我人格絕不會拖累他人,我是正當商人,又沒什麼債,為了事業投下不少資金...。相信我不要想太多,為事業拖延急死我,要說真是說不完,請耐心下,總會了解我苦心,欲言不盡之至。謝謝!小兄錫上」(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七四頁)。「今天特別為了我們互助會之事,我們自參加仁兄之互助會,業經有數年時間,到會再重新參加新會,不凡幾數,一直保持信用幾年,最近來為了事業起見,連連欠了你有數十萬元尚沒算清楚,及未給付,此因:①參加政府交通部交通控制器已拖了一年餘,因為台灣各縣市○市○○○○路口等等計畫,故交通部要我們促進會,與各縣市直接接洽聯絡各種型控制器多少及增加產品,以致我們促進會早已公函通知省內各縣市府與我們聯絡數量及型體多少組等等,所以拖延那麼久,等候各縣市通知數量及簽訂。②又巧新總統選舉,以致直下去,使我投下不少資金等等...。前尚再等候通知,有消息立即發大財,總我政府做事,一定會拖延,可是很靠考,絕失誤,因為我們自己資金少,又股東少,沒有什財團支持之故,才會那麼苦,因此請忍耐。我們欠你那麼多的會款,實在說我們夫婦的心裡很痛苦,苦說不出。(啞巴吃紅連之苦),後來我們夫妻想好辦法解決所欠匯款解決辦法,對你、對我們都好,因本月日新會我們參加三會,先得標一會之匯款全部償還給你,免得拖累你之週轉之苦,因你之立場我們知道,你之為人很好,直是一可以做朋友,有情有義,有感情,但我們認多年參加會有數年,我們之為人,你可能知道,他人不同,我們不能害你,人總要良知、良心,你們夫婦那麼忠厚老實,又啞巴。(古言之人之面不知心,事久見人心,我說這句話對)現在向你報告乙件好消息,我發明一件政,很需要解決事,可說臺灣是獨一無二事業,我○明成功,約下星期二、三,臺灣各報新聞都○出或電視臺會訪問報出,發財機會到了。我沒有找他人投資是我私人發明的,政府已答應補助金(補助款給我錢先付你還債,一千萬元,夠不夠?」(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第四五、四六頁)。「公司在本日...增資或代公司出面負責借款,不然公司支票退票一切完,免做?三十一日桃園縣議員代表前去工廠參觀,要我們工廠承包,所以一切要為公司設想,尤其是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是在一月二十日前要我們公司準備承包手續,可是在本月十五日要付工資約二十五萬元左右,鐵材二筆,供五十餘萬元,租金三十萬,約要付一百一十萬元左右,所以要你負責,部分三十萬元,其他七十萬元,我們負責,我已付出數百萬元,所以退票無法進行,我決定要自殺、交代,有關臺北縣承包,超一億萬元,以上政府規定要縣長批下,我們公司已早成立承包一千萬元,二十三日依規定交納完成,絕無失誤。為了公司,目前真是很苦,可是等手續全畢,鈔票連連進入,你增資三十萬元,對你之股東增高日後進帳時,可拿很多錢。無論如何要幫忙,公司就是幫忙自己,不然公司會退票跑死路,我化了不少精神及錢,你之立場我很清楚,可是忍耐支持公司,我一人之力量不夠,不能失誤。忍忍。三百萬元,租工廠花了一百四十萬元,建廠二部已裝好機器花了一百三十萬元,鐵材花了七十五萬,公司每月開銷約五萬元,共二十四個月,花了一百二十萬元,出差臺北工廠及應酬等不凡幾數,公司這二年來花了不少,以及我在研究花了不少錢繳費,另另錢;三、一、五萬元不少數,今來說,我已花了三萬八千元,工廠工資我付出三十萬元,公司一切開銷及出差費有帳可以參考,五千萬元公司增資,錢存銀行一個月利息及會計師費二十二萬元,工廠登記私下拜託有關機關人員准予設立,快拿到工廠執照才能辦理,紅包及會計師十八萬元,一千萬之借用利息及拜託友人幫忙送紅包五十萬元。」(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七六號卷,第二二一頁至第二二二頁)。「我頭痛了,昨晚有人到我家,七萬元與二張各五萬元,共十七萬元何時還他!我說明年還清,我沒有出力出錢,不知有辦法。(我已提早與銀行談好,北縣拿合約書可立即辦理貸六千萬元之貸款,關這條可先入錢,以及臺北縣辦理分二次拿八千萬元,等德國機械進口可貸一億元,什麼都解決。)等北縣及北市二個地方簽約,可向銀行拿一億二千,德國機械可拿一億元,明天桃園縣議員談好相同再成功,那我們每一人可得三千萬元以上,德國海斯公司介紹,可靠。(被告問)現在說桃園工廠的事,見工廠開始營運時,會有各縣市環保局長、人員參加?大園建德國械機?(被告問)不能十月初或十一月初要去德國(可能)機器如沒問題,年底來臺?工程師、大園工廠租每月多少錢?(告訴人丁○○答)租金他們股東商量中,因為他們想工廠出售給我們,可是他們工廠早年向土地銀行已辦理一定貸款,將工廠出售給我們,將貸款變更為我們公司貸款這是第一條件,價格算便宜;第二租用價格下星期一簽約時雙方同意價格為準,工廠比彰濱工業區二倍大。有事去郵局寄去辦理。」(九十一年二月三十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四七頁至同頁背面)。「德男兄:在這多年來,兄承受你的愛護及協助真是不少,真是一時無法回報,尤其是我們二人無法開口通化,可是我們夫妻時時該該惦念在內心,又說不出來感謝不盡之至。今天先做一件表達感謝你的事,說一件好消息給你,此時現在我之所有這部S320賓士轎車,以前我買入三百五十萬元,目前為我們環保事業已完成成功一百分之八十五,可是一切手續尚在辦理中,尚等籌領一批補助金三千萬元,可背後再急先送紅包一百二十萬元,因為主辦單位太多。①經濟部工業局局長送一百萬元已送出去;②台北縣政府工業局要送八十萬元,早已送三十萬元,尚欠五十萬元。八里焚化廠土地使用及垃圾回收灰渣廠長、場長等二人送每人六十萬元,共一百二十萬元。我已各人先送四十萬元,尚欠八十萬元(二人份);③臺北縣環保局送一百萬元,去年十月份全部送完沒欠他們;④行政院環保署一百五十萬元,我去年十一月已送一百萬元,欠五十萬元。最後一關行政院環保署是最重要主管機關,尚欠五十萬元,並約定在本月八日(星期五)欠五十萬元全部要送完,一切OK,以後補助金一批三千萬元可領到,條件領到三千萬,應再送三千萬元,我實收二千七百萬元,一切解決。為了送環保署(行政院),我將去年十一月將賓士車向銀行貸八十萬元,我向你再取二十萬元含一百萬元送出去,欠五十萬元應在三月八日前送五十萬元,可是我想將車賣出去,但銀行有貸款,不好賣,可是我願犧牲將車賣給你,收一百三十萬元就好。你有此機會再想辦法在三月八日前再拿五十萬元將車給你,其他部分自今年四月五日起,每月二十五日向銀行分期二萬九千元共二年半三十個月份。我想賣給他人真是太可惜,此機會,我感謝你愛護我多年,因此感謝不賣他們,可說這部車算共一百三十萬元之價格。真是大犧牲,可惜!有此機會難得,這車沒有毛病,可再開二十年沒有問題,一部三百餘萬元之車可開二十五年至三十年,絕沒有問題。我真人全意未有前途事業,為此犧牲值得,八里辦好,接辦臺中市、彰化縣市、雲林縣市等地土地在彰化縣伸港工業區,因工業局(經濟部之土地)紅包已有送他們決定幫忙,此事我不給朋友及他們知道困難,朋友知道的話,賓士車拿五十萬元也來,其他可...。又,不要朋友知道,誤會我們週轉不靈,那都不好,會影響事業,有此好之機會,想辦法設法五十萬元,我車立即交給你使用,因為一切手續辦好後開始營業。我之職務,一星期一次要到八里鄉及雲林、嘉義、彰化縣、南投縣等地出差收款,因他人靠不住,全額很大,所以需要你出來整理收帳及收帳對帳,因為八里辦理好,臺灣省各地一接二辦理,與八里為試驗廠為準,請考慮良機勿失。兄錫上」(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四八頁至第四九頁背面)。「我們技術經中央政府學者技術博士、環保高級官員審查嚴格,審查通過臺灣省一家最優公司通過,免得不必參加投標手續,技術特優,我可得國家發明獎,經過一切評估成第一名。臺北縣環保局公函文件正本,交臺北施先生聯絡,德國海斯公司立即派員到達臺灣協助我製造樣品及化驗報告書,交給縣環保局,明天下午施先生將正本返交給我,你等看公文。全省環保人員包括環保官員全部要讀考證照,所以目前政府,尚沒公開登報招生,因為過去環保官員政府為辦試過,現分為三所,北區新竹以北由行政院環保署主辦,中區新竹至嘉義,由我主辦,台南、高雄、屏東由省環保辦事處主辦。目前為了秘密,全另現職環保官員,因中部我主辦,所以通告我好友或內部人員參加,有認件永遠鐵飯碗。我們公司或其他公司同樣承包處理,應有環保考試合格證書,共需四人,才得承包工作。經我教下指導下其中一人考試通過,公司內四人全部通過乙種技術人員考試通過,一切由我賜教人員。成為公務員可以進入環保局工作,證件租出一個月五萬元。你每個月可分得百萬元以上,臺北縣部分,每一年可得一千五百萬元沒有問題。其他地方另行新組織,合夥投資是自由化,因為一部機器是一個地方用,機器價格七千八百萬元,連設備約需一億萬元以上。」(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五九頁背面至第六一頁)。「明天上午...,新工廠處理按裝機器事宜,現在舊股東就是你之外,沒他人,現在急將資料明天下午一點三十分交貸政府及銀行手裡,能在十一月一日前拿到三千萬,可是明天沒有旅費加油及其他需用錢。我已沒辦、沒辦法拿出旅費、真是力量沒有了,故希望你明天再設法五千元,我想想辦法解決,目前工廠貸款前要保,和我二人合力解決,再等辦個月拿到錢什麼都解決,明天一定要拿五千元出來,不然無法上臺北及工廠,請勿誤,幫幫公司及工廠才有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八七頁背面)。「往臺北辦理銀行貸款及...萬元之預付金等事宜,比定要往臺北去,最好順便帶錢回來,可是明天無法前往,尚欠無旅費前往,不知如何,機會到了,可是無油錢及出差費,明天如而有到臺北去,一定要投宿臺北一夜,我太太之百日死亡日,前天已過了,可以到 宋清員 家住一夜,現在公司尚沒拿錢之前,開銷大錢,一定要我負責,小錢要看你,因為舊股東全都沒有了,他們所投資錢,今年六月前已花完了,沒有股東,我不想找新股東,因為那想做,一定倒閉,全部完了,明天想要你一去到臺北去,尚要你再想辦法,再設法五千元一切費用,這次錢取到,第一個先給你還債,你一定要忍耐下去,為最後成功共同合力,比定辦到,我拿到了錢,一定先給你,明天上去有好消息是去取金,非遊玩,知道嗎?因為明天旅費五千元看你,我明天要負責付公司之電費七千二百元,不繳納已過期,全停電,因此要先繳納電費,設有旅費可到臺北辦理取錢手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八八頁),「臺北辦理貸款部處長前往美國出差,欠一人印章批,要十八日返國才得辦理蓋章取款,真是運氣不佳,處長拖延,公司十五日租金已再到,我煩死,無精神做事,這次辦好成功,突然欠一人印章,真是沒有辦法,等就等到十八日返台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九一頁背面)另述及灰渣工程、設廠事宜等,不一而足。揆其所述,或稱行賄臺北縣政府、行政院環保署人員,或稱至各縣市簽約、或稱承租廠房、安裝德國廠商機器、為籌款欲出售汽車與被告、無油錢、出差費至臺北向銀行貸款、需款孔急、四處籌款,事成之後所得甚豐、貸款人員出差無人核章未能貸款云云,甚或稱機器價為千萬、上億之數,然其連赴臺北之五千元之旅費猶向被告索取,內容甚多,而告訴人丁○○亦自承筆談內容係其所為,揆諸上開筆談等書面內容,被告就其多次接洽筆談之內容,事後推測告訴人丁○○以投資經營向其詐騙,尚難認係無稽。況告訴人丁○○另稱有關筆談係因被告說很困難欠他人五、六百萬元,其安慰被告,不是騙被告,被告是啞巴,無法溝通,有時候寫一寫安慰,有的是說笑,寫笑話,這樣被告竟也拿出來作證,有的是事實,語言不通,被告存心不良才會把筆談資料留下云云,告訴人丁○○竟稱就事關投資事業重要事宜之書面記載稱之為安慰被告之話語,甚至稱僅係笑話云云, 益徵 被告主觀上認其行為事涉詐欺,當與常情無違。
㈢又告訴人丁○○亦證稱有向被告跟會一事,且依卷附筆談內
容觀之,其中:「(被告問)曾董事長,每月十五日死標會七萬七千七百元,到今年十二月完畢了,十二月之前可以還清嗎?不知你有辦法?還是沒有問題?(告訴人丁○○回覆)應該不會拖到十二月份,可能的話,在今年十月底前完全解決,不能再拖。」(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八一頁),「(被告問)我目前心情不好,關於標會之事,許多人(標會)常常來找我要錢,包括你每月沒有繳死標會三年多,到九十二年十二月止。記得你說會給我五、六百萬元可以還清。我無法還清,不知你何時公司能否進步?我已股東共二百五十萬元,另借去給你多少,使我身上沒有錢,我盡量的幫你公司。不知找朋友有否錢?若有錢可以幫你,等月底拿二萬元,不知你意見如何?(告訴人丁○○回覆)不出公司租金,可能九月份解散無法再等香港財團合作支付二億元,這一切完了,實在股東四人,每一人都投資一百萬元以上,包括你在內,現在你一人拿不出來,公司不知何去何從,九月份公司要辦理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承包汙泥,及基隆市環保局合同辦理承包灰渣、汙泥處理,沒有公司哪裡有辦法,現在我的心已冷下來,沒有股東協助,公司一切我一人無法支持下去,完了。完了。」(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八一頁背面)。「(被告問)曾董事長,問你在九月十五日能不能付死標會(七萬七千七百元)?否則於十月還清六、七佰萬元沒有問題?我目前沒有錢,幾天在找朋友借錢一萬元為租公司。(告訴人丁○○答覆)最慢在十一月底前全部解決,不可能再拖下去,目前最快辦法入錢在九月二十六日政府簽約好契約,先向銀行辦理取貨四千萬元,設立機器需要錢用。(被告問)在哪裡?(告訴人丁○○答覆)現在放在彰化縣新港(彰濱工業區內,暫寄放)。前天往臺北,中正機場後方大園鄉友人工廠空地租用或借用,土地是好朋友工廠所有,重要要先應付公司房東,給付租金,不然什麼都是。鶯歌華泰公司林總經理說他之公司決定十一月十日公司將賺進來錢二千萬元,作為反投資,他們錢要等十一月十日可拿到二千萬元,另外大園一家統一塑膠公司朱老板要投資我們一千萬,十月十五日簽合作拿錢。臺北市政府承包決定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點四十分簽約,公司要再十月五日錢拿到政府承包契約書,可貸四千萬元可拿到;臺北市汙泥處理,十月五日簽約,契約書在十月十五日前可拿到貸款四千萬元,這次一切順利進行不會變卦,請放心。...,共同負責公司租,你應負責一萬元,有要負二萬元或三萬元,不得拖誤,租金付不出,沒有公司,那臺北、市政府一切辦理,全完。大家集體踏海去。」(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八二頁背面至八三頁),「(被告問)..或.是每月沒有繳死會七萬七千七百元,今天與明天你幫我先拿一百萬元,再等下月底在解決(五百至六百萬元),不知你好準備如何?先謝謝!十五萬?借錢來幫你,一張六萬、一張六萬,以前結帳應還給我,還有一張五萬、一張五萬,每月利息共息六千元、十二萬、三萬、四十七萬,你合作時結帳,你說支票在友人處,尚沒有拿回來。(告訴人丁○○答稱)我太太清楚,我不清楚情形,以後寫清楚,請忍一下,現在為臺北市承包成功,一切債可以解決,為公司之生存,才得解決,所以現目前我為臺北市及公司每月租金開銷,不少股東不幫忙,什麼我一人負責。」(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九三頁背面),足徵被告與告訴人丁○○間確有合會款項之事,且亦事涉有關告訴人丁○○向被告所稱相關投資經營事項,被告事後主觀上認告訴人丁○○事涉詐騙,亦難認有何虛捏事實提出告訴之情事。
㈣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在九十一或九
十二年間在那邊幫告訴人丁○○開車,弘德公司是做環保,之前是製作紅綠燈控制箱,後來覺得沒有那麼簡單,所以研發灰渣,被告幾乎都有參加股東會會議紀錄會拿給每一個人看,看完後,才會簽名,與被告溝通用寫的。而股東會議紀錄被告都有看過才簽名,且公司與臺北的人談論招標工程時其有時候在場。談論招標工程時,沒有人當場翻譯給被告,是事後才講等語。而就被告與告訴人甲○○筆談內容觀之,「(告訴人甲○○)...公司想要八里、林口,二選一,林口在山上,同意給我地,在中山高速公路旁接近林口長庚醫院斜對面。(被告問)林口多少坪?(告訴人甲○○明答)大概五千。(被告問)德國機械可以夠?(告訴人甲○○)工廠廠房內會設置一個辦公室,大概六十至一百坪。...(告訴人甲○○)公司要設廠買機器等費用,機器進口來可向政府貸款,到時大家都笑口常開,廠設好,也可申請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款五千萬。臺北縣一次、臺北市也次,全省都一樣。」(九十一年二月三十日,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九三頁背面、第九五頁背面),「...會議是各股東增資問題,因為公司資本額要改為五千萬,所以公司(曾先生)向朋友借五千萬,借是借到,但是要給利息,所以曾先生要向各股東說增資案,詹先生你及我都沒問題,但是只剩下曾先生的表嫂。如有在出資三十萬元就變成五十萬股,增資五十萬元就變成一百萬股。公司在為利息煩惱,所以你和我有辦法出多少算多少,你之前已經有幫公司了。」(九十一年六月間,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二五八號卷第九六頁),其亦就借款、籌款、申請補助等事宜向被告以筆談方式說明,就被告主觀上認其與告訴人丁○○參與涉嫌向其詐騙一事,信而有徵,尚難認有何虛構事實之情事。㈤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與之被告溝通都用寫的,談論
招標工程時,並無當場翻譯給被告,是事後才講等語,足見被告與他人溝通確係以筆談為之,且被告留存自八十六年間起至九十三年間多次筆談內容,其與告訴人丁○○、甲○○筆談內容文字記載,顯見有關投資事項被告確係以此筆談內容為據,而被告即係喑啞人,縱令在會議紀錄上簽名,然就開會過程內容未能明白確知,尚與常情無違,且被告多次與與告訴人丁○○、甲○○筆談談論之情事,已如前述,顯見被告就語文促進會、弘德公司之運作狀況仍需多經筆談方式再行瞭解,未足認被告因有參與開會並於會議紀錄簽名,被告即對語文促進會、弘德公司運作狀況知悉甚詳。
㈥又被告復告訴人丁○○之女丙○○提出告訴,係以告訴人丁
○○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筆談內容中提及「...我長女與桃園縣議員代表弘德公司與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開會」、「本月二十日會有消息,如簽約會向交通銀行辦貸款」、「我長女再十分鐘到公司說明開情形」為依據,然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具狀提出告訴後,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具狀陳稱誤認告訴人丙○○為告訴人丁○○之長女,為免累及無辜而具撤回告訴等語,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參(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四號案卷第五九頁背面、第六十頁正面),復於偵訊中 陳明 對告訴人丙○○撤回告訴等語(見上開案卷第六三頁正面,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原因筆談內容認告訴人丁○○之長女參與其事,而誤以告訴人丙○○係告訴人丁○○之長女而提出告訴,嗣查覺有誤即表示撤回告訴等情,顯見應係誤認其人,當無誣告告訴人丙○○之故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就被告主觀上有虛構誣告之故意,產生確信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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