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930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簡字第123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另經本院判決)明知被告乙○○為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其竟與被告乙○○分別基於相、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禾楓汽車旅館內,發生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乙○○被訴通姦罪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經本院審酌聲請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45條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