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胡軒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尚洲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1項訴之聲明,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另第2項訴之聲明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合計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