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帝后花園亞歷山大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振鏜 被告 路雅芃
王薇涵 陳俞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63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吳振鏜就任後經區公所准予核備之相關函文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