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53號聲請人 陳耀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之受益憑證,發行公司究為「華南永昌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抑為「華南永昌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發行公司名稱;若為前者,請提出發行公司之掛失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