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聯納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輝隆 訴訟代理人 陳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邱元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9年8月10日130,725元A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