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張弘力 被告李欣䭲(原名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當庭提出110年4月12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已送被告之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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