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陳献章 輔佐人 呂詠燮 被告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吳佩秋
傅仰貴 張天英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5年9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張升星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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