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圳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圳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圳緯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99年12月27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100年4月6日、101年4月2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506、8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101年10月30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圳緯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99年12月27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陳圳緯上開罪刑之緩刑期間,係自99年12月27日起至101年12月26日止始緩刑期滿。又查,受刑人於100年4月6日、101年4月2日,分別更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506、8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1年10月30日確定等情,亦有該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