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80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