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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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45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08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