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聖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聖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吳聖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陸│99年6月1│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99年9月6│││二級毒│月,如易科│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罰金,以新│回溯96小時│署99年度毒│度壢簡字第│年10月11日││││臺幣壹仟元│內之某時│偵字第3581│1796號│確定││││折算壹日││號│││├─┼───┼─────┼─────┼─────┼─────┼─────┤│2│偽造文│有期徒刑壹│99年5月1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3月│││書│年拾月│、20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3日判決、││││││署99年度偵│度訴字第37│100年4月││││││緝字第2595│36號│6日確定││││││號│││├─┴───┴─────┴─────┴─────┴─────┴─────┤│備註: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於諭知裁判時,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679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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