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家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家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扣得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毛重0.36公克,淨重0.16公克,取樣0.01公克,餘重0.1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
4月27日北市鑑毒字第038號鑑驗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
1份存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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