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陳爾慶 被告 蔡慧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簡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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