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鉦達(原名林志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受刑人姓名「 林達 鉦」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鉦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正本,關於受刑人姓名「林鉦達」之記載,均誤寫為「林達鉦」,惟不影響本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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