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和解筆錄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8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九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邱景芬書記官黃文儀通譯劉兆珮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部分)。被告並當庭支付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交付予原告(不另立據)。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8年交易字第80號對被告乙○○所提出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七庭
書記官黃文儀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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