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3號原告 賴雅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6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3,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8,81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萬8,3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