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3號聲請人 黃清烈
方麗惠 相對人 林義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理由欄中二、第四行關於「原告即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