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劉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柯佳玲 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10年9月17日72,500元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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