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丁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04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丁寶自民國107年1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 許俊國 」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使用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許俊國」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國際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號碼聯絡,負責轉寄被害人受騙寄出之款項,而詐欺集團成員則於107年5月初某日以電話向告訴人 洪聖宗 佯稱:伊係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告訴人先前辦理的門號係遭詐騙,現在可以解約退款59,763元,但須返還當初辦理門號贈送的平板電腦,並繳交違約金、月租費及稅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寄出附表所示之包裹與被告收受,再由被告於107年10月3日前某日領取包裹後,後將包裹內現金轉寄至大陸地區福建省龍海市○○鎮○○村000號與「許俊國」收受。嗣告訴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蒐證並發現被告涉有重嫌,並於107年10月3日17時40分許前往上開包裹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拘提被告,復得其同意自願受搜索後,在上址,扣得現金129,800元、黑貓宅即便配送單58張、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1張及黑色行動電話2支(IMEI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電話SIM卡2張(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8年3月19日死亡,有亞東紀念醫院108年3月19日診斷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8年3月20日108益甲字第407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寄件時間│收件地址│包裹編號│金額│││││││├──┼──────┼─────────┼───────┼─────┤│㈠│107年7月12日│新北市○○區○○路│0000-0000-0000│40,000元││││4段382巷94弄5號│││├──┼──────┼─────────┼───────┼─────┤│㈡│107年7月24日│同上│0000-0000-0000│70,000元│││││││├──┼──────┼─────────┼───────┼─────┤│㈢│107年7月30日│同上│0000-0000-0000│79,800元│││││││├──┼──────┼─────────┼───────┼─────┤│㈣│107年8月6日│新北市○○區○○街│0000-0000-0000│110,000元││││115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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