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黃裴玥
黃郁佳
黃筠喬 被代位人 黃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關於「繼承人」欄位所示「 黃斐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