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捷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丁○○、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