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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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85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楊子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子瑤於民國92年1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756元(含本金28,028元、利息728元)及其中28,028元自105年
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68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子瑤│民國105年08│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8028││月10日│││││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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