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張峰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學文王學武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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