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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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甲○○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足見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不明,又甲○○確尚居住於其戶籍所在地,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港警刑字第0九三00二一八七0號函覆本院可稽。甲○○既無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其為公示送達,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送達存證信函之困難,應可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徐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