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就聲請人提存於鈞院之擔保金(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0四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並經鈞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二四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為使雙方權利義務早日確定,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九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就聲請人之提存款為假扣押執行,此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二四號卷宗核閱甚詳;又相對人於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時已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向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函覆本院系爭假扣押裁定全宗影印卷所附該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書、通知書等件可稽。綜上所述,本院並非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法院,且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已繫屬,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起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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