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33號原告 陳法伶 訴訟代理人 尹良 律師
陳建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姿予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附件1所示之「道歉暨澄清聲明」,連續刊登並置頂於其管理之Facebook「隱藏的事/【玫】有不被揭【陋】的」個人部落格、Instagram帳號「anjoskin」及Facebook帳號「AngelWang」各30日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判決2所示之「判決啟事」,連續刊登並置頂於其管理之Facebook「隱藏的事/【玫】有不被揭【陋】的」個人部落格、Instagram帳號「anjoskin」及Facebook帳號「AngelWang」各30日。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查,原告先位之訴聲明第2項及備位聲明第2項部分,均屬因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60萬元,至先位聲明第1項及備位聲明第1項部分,均係基於隱私權受侵害之回復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位及備位聲明請求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均為60萬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請求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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