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聖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被告邱聖霖犯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定於112年6月20日之調解程序,告訴人 李國光 忘記到庭,惟表示請求再安排調解,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及112年6月21日公務電話記錄可憑,本院審酌被告雖已坦承犯行,然本件所涉者為告訴乃論之罪,是為釐清雙方能否達成和解,攸關本件訴追條件及刑法第57條之量刑因素,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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