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被告陳鴻營犯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吳阿銀 (告訴代理人 陳春成 出席)、 金雅玲 於112年6月20日調解程序中,雙方均有調解共識,告訴人二人並請求延後審理,有本院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可佐,本院審酌被告、告訴人二人雙方均有調解意願,且有達成調解可能,是認有調查本件調解情形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丁妤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