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施良杰受刑人林緯廷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良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良杰因受刑人林緯廷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緯廷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施良杰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本院106年刑保字第2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佐(見執聲沒卷第3頁),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