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林淑寬
于昕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于明駿 被告 鄭應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19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