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7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如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73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68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義順書記官卓俊杰通譯陳菊霞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怡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580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塑膠鏟管1支、塑膠鼻吸管1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怡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25日16時3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106室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卓俊杰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