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2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本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59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聲請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施懷閔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