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9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慈慧春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非訟中心,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