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 朴小字 第24號

原告 劉酈萱

被告 吳福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沈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2元,及被告吳福隆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被告沈學維自民國110年9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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