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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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吉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吉偉與告訴人 侯登耀 均係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下午3時15分許,被告因不滿同隊伍之告訴人遊戲技巧不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網路遊戲聊天室內,屬於兩隊隊伍成員等多數人均得共見聞之版面中,公然以暱稱「哥哥掏出毛毛蟲u」之遊戲角色留言:「你爸是低能」、「你也是低能」、「你低能啊」、「白吃嗎」、「傻B」、「而且是智商超低」、「記得告我唷廢物狗」等詞語,侮辱遊戲角色暱稱為「騎丁滿的侯登耀」之告訴人,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之告訴事實,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彭筠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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