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79號

原告 朱麗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興隆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查報起訴狀另列被告「000、待查」部分,於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上開書狀應按被告人數出繕本份數。,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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