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潘瑞盆
黃青山 黃銘凱 黃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被告 吳文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重訴字第132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