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劉明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昌 間請求履行調解書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規定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
  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
  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新北市○○區○
  ○路○○巷○號鐵庴一間於109年8月24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即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惟
  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加計請求之欠款新
  臺幣(下同)28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如原告逾期未依前揭第二項查報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或逾期
  未依前揭第三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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