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劉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憲盛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請求新台幣9萬5,000元之細項請求、金額,
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
目(如精神慰撫金)。
二、應提出上開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
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