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75號
原 告 張淑晶
原告與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起訴狀(含證物)繕本三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