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大學性別平等委員會、乙○○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86元(即
依原告104年2月24日民事補充狀載之請求數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2,760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1,760元(計
算方式:2,760元-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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