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吳春玲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鄭細美
劉 鄭留妹
鄭霞
鄭春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
24日103年度東簡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
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