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宥達具保人陳武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武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蘇宥達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並由具保人陳武勲出具現金保證受刑人嗣後按期到場。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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